原料药到效期怎么处理-原料药召回管理规程

GMP认证,是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MP评审专家对企业人员、培训、厂房设施、生产环境、卫生状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等企业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检查,评定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过程。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 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1 、职责与权限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 GMP 认证的具体工作。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 GMP 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 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 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 检查组一般不超过 3 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 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 认证的检查工作。

4 、现场检查

4.1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4.3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 GMP 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 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 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 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 未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 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 、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编辑本段认证批准  1. 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 GMP 证书》,并予以公告 .

药品 GMP 认证  关于药品 GMP 认证:

《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1 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药品 GMP 证书》

编辑本段GMP 认证资料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1 企业的总体情况

1.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需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3 人员

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3.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资历;

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4 厂房、设施和设备

4.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4.1.1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4.1.2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4.1.3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4.2 设备

4.2.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4.2.2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5 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 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8 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9 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编辑本段药品 GMP 认证流程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怎样查询购买的缬沙坦是否属于国家召回的范围?

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新法》”)。《新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rketingAuthorization Holder或MAH)施行以前,我国药品监管思路采用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即药品上市许可(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而且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亦无法转让。在鼓励医药创新的大背景下,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称“试点方案”),自2015年11月5日起在北京、上海等十个省市开展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迈出了探索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第一步。此后,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期限延长一年。

经过在试点省市对试点品种长达三年多的经验累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终于随着《新法》的出台而正式确立成为我国药品基本管理制度之一,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医药企业带来重大的机遇与挑战。本文旨在根据《新法》中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整理分析该制度的基本架构,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业界实践,提出《新法》规定尚不明确而亟待后续完善的制度空白。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 持有人的资质要求

《新法》第三十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从文义上理解,该条规定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质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药品研发机构,可以是任何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提出特别要求。但是,我们目前无法预测监管机关是否会在后续的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法规中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

如果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非企业性质的机构,那么该机构必须是药品研制机构。在最初的《试点方案》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是科研人员,但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自然人无法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因可能是立法机关对自然人的风险管控和责任承担能力有所顾虑。

2. 持有人的注册地

《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新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亦不作限制,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均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是,为监管所需,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境外企业,其必须指定一家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代理履行其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如果该境内企业未能按照《新法》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新法》下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用的药品性质

根据《新法》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的是药品注册证书。同时我们注意到,《新法》取消了对国产药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进口药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对港澳台地区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为“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区分,而统一称为“药品注册证书”。因此,从文义上理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适用的药品既包括国产药也包括进口药。

三、受托生产企业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药品的上市许可与生产可以分离,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新法》并没有对受托生产企业做出详细规定,比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更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1. 受托企业变更

我们理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可以申请变更受托生产企业。根据《新法》第七十九条,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应当属于重大变更,从而需要监管机关批准。那么,监管机关审查会适用何种标准?比如,是否需要对新受托生产企业的技术转让(technology transfer)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依据2009年颁布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称“《技术转让规定》”)实现药品品种转让。根据《技术转让规定》,转让方应当将所涉及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完成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并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受让方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转让方生产的药品质量一致。同时,受让方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受让方的生产规模应当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受让方生产规模的变化超出转让方原规模十倍或小于原规模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我们目前无法预测,监管机关审批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是否会适用类似的审查原则和要求。如适用严格审查标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更换受托生产企业将花费巨大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如果后续制度不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降低在设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时希望达到的灵活性以及对药品创新的激励效果。

2.跨境委托生产

《新法》未能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可以跨境委托生产。如果可以,监管机构会根据什么标准判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是国产药的上市许可还是进口药的上市许可?进一步,跨境委托生产的药品,在药品的招标采购中,将被视为国产药还是进口药?

理论上,跨境委托生产存在两种形式:

(1)境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境内受托生产企业

《新法》没有禁止境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境内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水平逐步提高而面临剩余产能的环境下,监管机关有动力允许甚至应该鼓励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承接来自境外企业的生产委托。

如果按照药品的生产场地为标准来判断药品是国产药还是进口药,那么境外企业委托境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应为国产药。也就是说,一家境外企业可以持有国产药品注册许可证,只要其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即可,此外,这家境外企业必须指定一家境内企业履行其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

如果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来判断,那么该药品应为进口药。但是,这意味着境内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完成后可能还需要将所生产的药品运出境外,从而完成针对进口药品的海关进口手续。从商业角度考虑,这样的操作模式非常不合理,会造成巨大的成本浪费。

(2)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境外受托生产企业

《新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但是并没有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按照这种理解,受托生产企业可以是符合生产条件,但是无法获得我国药品监管机构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境外企业。

如果按照药品的生产场地为标准来判断,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获得的药品批准文件应当为进口药品注册证。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药品注册管理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境内企业可能无法提供为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而需要提交的某些文件,比如该药品在境外的上市许可。

如果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为标准,即使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其获得的药品注册证仍然是国产药品注册证,那么在药品进口时是否还需要符合针对进口药品的要求,比如药品检验?

无论如何,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跨境委托生产,将对现行的药品注册和管理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从而可能推动进一步的制度改革,进口药和国产药的界限将不再泾渭分明。

四、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利好

作为鼓励药品研发创新的改革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以下两方面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了重大利好:

1. 自动获得药品的经营权

《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该条明确了,即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只要其取得了药品的注册证书,即自动获得该药品的经营权,可以自己(限于批发)或通过第三方进行销售。只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情况下,其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新法》施行前,只有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经营其自己生产的药品,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经营自己或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新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没有生产或销售能力的重大经营限制,使得那些有技术有产品的企业和药品研发机构不必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务成本建设生产或经营设施就可以将产品推向市场,实现销售。

参考目前已有的试点经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加入委托生产或类似内容,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药品销售的发票,从而在财务上实现将其开票金额计为经营收入(book revenue)的目的。并且,在两票制的要求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经销商开具的发票应相当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第一票,而受托生产企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具的发票不应计入。

2.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新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这是对于我国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在此之前,特别是国产药品的批准文号,一经获得,无法转让。因此,对于国内的药品品种,买方无法通过资产收购的形式实现购买,而只能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购买药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其中也可能包括非目标资产。这使得资产收购交易不得不采取迂回措施,即使是全球性的资产收购也需要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设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易结构,比如约定漫长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通过外包推广服务等形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转移,增加了交易成本和风险。这种制度缺陷使我国医药行业内的资产并购行为在战略和执行层面都受到重大阻力,降低了行业内资产交易的数量和频率。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通过资产转让的形式,针对单个品种的药品完成出售,使得交易形式更加灵活简便,大大有利于行业内的资产重组和并购。但是,由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必然存在新旧制度衔接以及配套法规完善的问题。

(1)《新法》之前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进口药品注册证

在《新法》施行之前,已经获得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企业是否会自动成为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从而可以转让其已获得的药品上市许可?还是需要这些企业重新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果需要重新申请,适用什么样的标准?

(2)跨境转让

与跨境委托生产的情况类似,药品上市许可是否可以实现跨境转让?比如一家境外企业是否可以将其持有的药品上市许可转让给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药品的性质是否会从进口药自动转变为国产药?如果监管机关能对此给出肯定性的答案,相信会有大量的进口转国产的交易产生,使我国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有更多机会获得已有的进口药品品种,并以其自身的名义将药品推向市场。

五、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与义务

《新法》第三十条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注册证书的所有人,需要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全面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和责任赔偿能力。特别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1. 质量保证体系

首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在委托生产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1)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3)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在委托销售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1)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2)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除此以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2. 年度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药品追溯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溯。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未指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药品生产过程变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根据其影响程度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完成备案或报告。

6. 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召回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上市后评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新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上述责任和义务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缺乏细节性要求,但是,比照和参考现有法规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我们不难想象这些责任和义务对一家研发型、轻资产的药品研发企业而言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在实践中,如何降低这些责任和义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带来的负担和风险,从而真正实现对药品创新的激励目标,需要监管机关、全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全方位努力。比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委托生产和委托经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在受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经营企业之间合理分担责任和风险。举例而言,不实际参与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在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受托经营企业负责实施药品召回、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如果因为受托经营企业违反约定,未能按要求及时履行召回、未能适当控制风险,由此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造成损失,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可以尝试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相关的责任险,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害,能够及时保障药品使用者的利益,同时缩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风险敞口。

GMP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7月29日,国家药监局就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缬沙坦原料药中检出微量N-亚硝基二甲胺(NDMA)杂质及有关情况发布消息称,国内涉及使用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的共有6家制剂生产企业,其中1家企业的制剂产品尚未出厂,另外5家企业已停止使用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按规定召回相关药品。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介绍,7月6日,华海药业向该局报告在用于出口的缬沙坦原料药中检出微量N-亚硝基二甲胺(NDMA)杂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向社会披露了相关信息。该企业原料药现行工艺分别于2012年、2013年经过了欧洲药品管理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认可。华海药业在检出该杂质后,立即暂停了所有缬沙坦原料药国内外市场放行和发货,并启动主动召回措施;截至7月23日,华海药业已完成国内所有原料药的召回工作。

国家药监局表示,经研判,根据毒理学数据推算NDMA的每日最大摄入限量为0.1μg,相当于EMA暂定参考限定值0.3ppm(按每日服用320mg缬沙坦计算)。根据上述限定值,对所有国内在产的7家缬沙坦原料药生产企业(含华海药业)进行风险排查,除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NDMA杂质超出限值外,其他国内缬沙坦原料药生产企业NDMA杂质检出值低于限值或者未检出。

目前,欧洲药品管理局等药品监管机构认为,NDMA属于2A类致癌物,即动物实验证据充分,人体可能致癌但证据有限;日常生活中都可能接触这种物质(例如腌制食品)。分析此次涉事药物不会对患者造成严重健康风险,但出于安全考虑,应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于7月27日发布通告认为,服用召回缬沙坦的患者应继续服用目前的药物,直到医生或药剂师提供可替代药品或不同的治疗方案。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强调,除上述5家制剂生产企业之外,其他缬沙坦制剂产品都不在召回之列。正在服用缬沙坦药品的患者一定不要擅自停药,擅自停药对于高血压患者的风险更直接且严重。是否停药或换药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可联系医生更换其他不涉及召回的含缬沙坦药品或者选择其他药物替代治疗。

该局已要求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督促相关制剂生产企业采取召回措施,并在5家生产企业网站上公开相关召回信息,包括企业负责召回的联系电话。为便于公众及时掌握正在使用的缬沙坦药品是否属于召回范围,5家生产企业已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7月26日22时上线扫码查询功能,可通过手机App扫描产品追溯码实现即时查询,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了解。

上市产品中NDMA超出限值的5家企业及产品信息如下:

重庆康刻尔制药有限公司的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国药准字H20080097)

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缬沙坦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50508)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缬沙坦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61058)

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缬沙坦氢氯噻嗪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90262)

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的缬沙坦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90319)

gmp的前八章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三节 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生产区

第三节 仓储区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五节 辅助区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

第五节 校准

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三节 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五节 成品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七节 其它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四节 变更控制

第五节 偏差处理

第六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七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九节 投诉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委托方

第三节 受托方

第四节 合同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发运

第三节 召回

第十三章 自检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自检

第十四章 术语

附录1:无菌药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第四章 隔离操作技术

第五章 吹灌封技术

第六章 人员

第七章 厂房

第八章 设备

第九章 消毒

第十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一章 灭菌

第十二章 最终灭菌方法

热力灭菌

湿热灭菌

干热灭菌

辐射灭菌

环氧乙烷灭菌

第十三章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

第十四章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第十五章 质量控制

附录2:原料药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章 设计

第四章 验证

第五章 文件

第六章 物料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八章 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十章 采用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章 术语

附录3:生物制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第六章 生产管理

原辅料

种子批和细胞库系统

生产操作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八章 术语

附录4:血液制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第五章 原料血浆

第六章 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七章 留样

第八章 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九章 委托生产

第十章 术语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易错题集(二)

9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2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 3-7条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8-30条

第四章 设备 31-37条

第五章 物料 38-47条

第六章 卫生 48-56条

第七章 验证 57-60条

第八章 文件 61-65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66-73条

第十章 质量管理 74-76条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77-79条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80-82条

第十三章 自检83-84条

第十四章: 附则85-88条

2010版第一章 总则 第1-7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 8-18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19-40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41-73条

第五章 设备 74-105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106-145条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146-157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158-191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192-223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224-283条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284-299 条

第十二章 药品发运与召回300—312条

第十三章 自检313-316条

第十四章 术语(44个)

2010版目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质量管理 1

第一节 原 则 1

第二节 质量保证 2

第三节 质量控制 4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4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5

第一节 原 则 5

第二节 关键人员 6

第三节 培 训 9

第四节 人员卫生 10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11

第一节 原 则 11

第二节 生产区 12

第三节 仓储区 15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16

第五节 辅助区 16

第五章 设 备 17

第一节 原 则 17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17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18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18

第五节 校 准 19

第六节 制药用水 20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21

第一节 原 则 21

第二节 原辅料 22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23

第四节 包装材料 24

第五节 成 品 25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25

第七节 其 他 25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27

第八章 文件管理 29

第一节 原 则 29

第二节 质量标准 31

第三节 工艺规程 32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34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35

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36

第九章 生产管理 37

第一节 原 则 37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39

第三节 生产操作 40

第四节 包装操作 41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43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43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50

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 51

第四节 变更控制 53

第五节 偏差处理 54

第六节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55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56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58

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60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61

第一节 原 则 61

第二节 委托方 61

第三节 受托方 62

第四节 合 同 62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63

第一节 原 则 63

第二节 发 运 64

第三节 召 回 64

第十三章 自 检 65

第一节 原 则 65

第二节 自 检 65

第十四章 附 则 66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附录1 73

无菌药品 73

第一章 范 围 73

第二章 原 则 73

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74

第四章 隔离操作技术 78

第五章 吹灌封技术 79

第六章 人 员 79

第七章 厂 房 81

第八章 设 备 82

第九章 消 毒 83

第十章 生产管理 84

第十一章 灭菌工艺 86

第十二章 灭菌方法 88

第十三章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91

第十四章 质量控制 92

第十五章 术语 9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附录2 94

原料药 94

第一章 范 围 94

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 94

第三章 设 备 94

第四章 物 料 95

第五章 验 证 96

第六章 文 件 99

第七章 生产管理 100

第八章 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103

第九章 质量管理 105

第十章 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106

第十一章 术 语 108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附录3 110

生物制品 110

第一章 范 围 110

第二章 原 则 110

第三章 人 员 111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112

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114

第六章 生产管理 115

第七章 质量管理 117

第八章 术 语 118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附录4 119

血液制品 119

第一章 范 围 119

第二章 原 则 119

第三章 人 员 120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120

第五章 原料血浆 121

第六章 生产和质量控制 123

第七章 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12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附录5 125

中药制剂 125

第一章 范 围 125

第二章 原 则 125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125

第四章 厂房设施 126

第五章 物 料 127

第六章 文件管理 129

第七章 生产管理 130

第八章 质量管理 131

第九章 委托生产 132

第十章 术 语 13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135

附录6 135

放射品 13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补充规定 140

附件1 140

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 14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补充规定 144

附件2 144

医用氧GMP补充规定 144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147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149

含“马来酸氯苯那敏”的药品,为什么停止销售使用并召回?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已调整至11月18日、19日,在考前整理了“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易错题集”,帮助大家在最后冲刺阶段进行更好的巩固,也预祝广大考生取得好成绩!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易错题集(二)

第四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1、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的主体是()

 A.药品生产企业

 B.药品经营企业

 C.医疗机构

 D.药品检验机构

 参考答案:A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228次 ,正确率76% ,易错项为A,D 。?

 参考解析: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故选A。建议考生运用口诀“生产召回评估主体”准确记忆。

 2、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

 A.企业负责人

 B.法定代表人

 C.生产管理负责人

 D.质量受权人

 参考答案:A,C,D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203次 ,正确率52% ,易错项为A,C 。

 参考解析: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故选A、C、D。

 3、有关药品生产的说法,错误的有()

 A.药品生产工艺的改进,必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药品生产工艺的改进,必须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C.中药饮片的炮制须遵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D.中药饮片出厂前,生产企业必须对其进行质量检验。

 参考答案:A,B,C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206次 ,正确率22% ,易错项为C,A 。

 参考解析:(1)药品的生产: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比准部门审核批准。故A、B错误。?

 (2)药品出厂前自检:①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②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故D正确,C错误。

 4、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剂型的,应按照规定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B.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

 C.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目前申请变更登记

 D.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撤销

 参考答案:A,C,D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203次 ,正确率71% ,易错项为D,C 。

 参考解析:(1)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故B错误。?

 (2)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申请变更登记,故C正确。?

 (3)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故D正确。?

 (4)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故A正确。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B.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C.药品使用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待停止使用该药品的通知

 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回避

 参考答案:A,B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172次 ,正确率55% ,易错项为A,B 。

 参考解析:(1)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故A正确。?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故D错误。?

 (3)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故B正确,C错误。

 6、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的主体是()

 A.药品生产企业

 B.药品经营企业

 C.医疗机构

 D.药品检验机构

 参考答案:A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228次 ,正确率76% ,易错项为A,D 。?

 参考解析: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故选A。建议考生运用口诀“生产召回评估主体”准确记忆。

 7、根据《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我国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

 A.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B.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

 C.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D.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注册新药

 参考答案:A,B,C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190次 ,正确率41% ,易错项为C,B 。

 参考解析:《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提出: (1)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故A正确。

 (2)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需承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故B正确。

 (3)提高仿制药质量: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对改革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逐步解决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问题。故C正确。

 (4)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故D错误。

 8、有关上市许可人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

 B.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C.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

 D.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给企业生产时,需要进行进行药品技术审评、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

 参考答案:A,B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209次 ,正确率24% ,易错项为B,A 。

 参考解析:(1)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故A、B正确。?

 (2)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故C错误。?

 (3)持有人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故D错误。

 9、根据《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可以加快审评审批的新药包括()

 A.末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B.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C.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D.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参考答案:A,B,C,D

 试题难度:本题共被作答198次 ,正确率33% ,易错项为B,A 。

 参考解析:实施特殊审批,加快审评审批的新药包括:?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故A、B正确。?

 (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故C正确。?

 (3)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故D正确。

 10、根据《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可以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的药品包括()

 A.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B.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2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

 C.专利到期前2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D.儿童用药注册申请

 参考答案:A,D

 试题难度: 本题共被作答196次 ,正确率42% ,易错项为A,D 。

 参考解析: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的药品包括:

 (1)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注册申请。故A正确。

 (2)儿童用药注册申请。故D正确。

 (3)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用药注册申请。

 (4)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注册申请。

 (5)使用先进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临床急需用药注册申请。

 (6)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7)申请人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或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上市且已通过其药品审批机构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8)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故B、C错误。

1、12月1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总局关于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的通告(2017年第211号)》。通告显示,根据群众举报,近日,总局飞检沈阳新地药业,发现3大问题,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初步查明,该企业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将对氯氰苄投料生产改为外购中间体氯苯那敏,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物料来源、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产品审核放行单等记录和数据不真实,无法追溯药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另外,不配合检查组的检查。

2、公开资料显示,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的制剂有片剂、注射剂,又名扑尔敏。主要用于鼻炎、皮肤黏膜过敏及缓解流泪、打喷嚏、流涕等感冒症状。这种原料药涉及的制剂药品,很多是常用畅销药。据总局数据库查询,含“马来酸氯苯那敏”的药品批文有2112个。而且,都是用量非常大的药品,如小儿氨酚黄那敏、美敏伪麻口服溶液、维C银翘片、咳特灵胶囊、鼻炎片等。

3、企业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将对氯氰苄投料生产改为外购中间体氯苯那敏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物料来源、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产品审核放行单等记录和数据不真实,无法追溯药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不配合检查组的检查。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故全部被召回。

4、结语:药品是治疗人的疾病的,倘若药品的监制都不严格的话,那么肯定会是生病的人病上加病,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药,一定要尽早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