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原料药注册-欧美原料药注册审评流程
化学原料药取得上市许可证需要获得药监局签发的批准证书。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原料药注册申请通过了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审批,并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才可获得上市许可证。
q7a与中国GMP在原料药上的一些差异
COS(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指的是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目的是考察欧洲药典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口药品的质量,这是中国的原料药合法地被欧盟的最终用户使用的另一种注册方式。这种注册途径的优点是不依赖于最终用户,可以由原料药生产厂商独立地提出申请。中国的原料药生产厂商可以向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提交产品的COS认证文件(COS Dossier),申请COS证书,同时生产厂商必须要承诺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遵循GMP标准,在文件审查和可能的现场考察通过之后,EDQM会向原料药品的生产厂商颁发COS证书。如果作为最终用户的欧盟成员国制剂生产企业准备采用中国生产的原料时,只要在注册文件或变更文件中附上该产品的COS证书复印件即可非常容易地获得批准。
1998年,根据《公众健康委员会决议》(AP-CSP(99)4号),由“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对于已经收载到《欧洲药典(EP)》的原料药启动了一个独立的质量评价程序,即“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ertification of Suitability to Monograph of European Pharmacopoeia,早期简称COS,现称CEP),对于通过认证的原料药,将授予一个“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即CEP证书。如果拟上市的药品中使用的原料药已获得CEP,上市许可申请(MAA)可直接使用该证书,审评当局不再对原料药的质量进行评价。
COS认证是否需要现场检查,对企业的GMP管理水平有哪些要求?
随着美国、欧盟和日本三方在药品注册程序和法规上的相互协调,欧盟在进口的原料药注册中逐步接近美国FDA的偏重现场GMP检查的办法,今后有可能对每一家提出COS认证的生产厂家进行现场的GMP检查。
自1999年开始,原料药生产企业在申请COS认证的技术文件后面必须要附加两封承诺信,一封信承诺说产品是按照GMP规范进行生产的,另一封信要承诺同意欧盟的相关审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如果欧盟EDQM的GMP审查越来越频繁,甚至最终变成为一种必要的审查手段,生产厂家就应当对此做出充分的准备,以使自身的GMP管理状况能够适应欧盟的检查。
欧盟的GMP检查与国内的GMP认证有以下差别:首先,欧盟的GMP检查依据的ICH Q7A的指导纲要,厂家要参照此指导进行自身检查;其次,所有的质量管理文件、操作规范(SOP)和各种生产管理表格、标牌、标签和生产记录都应当具备中英文对照,能够让国外的审查官员看懂;其三,要对员工进行GMP的全员培训,了解并适应国外检查的特点。
COS认证过程对企业是有积极意义的,会使企业的GMP管理达到国际水平,而且随着美、欧、日三方协调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欧盟的GMP检查和COS认证最终有可能直接进入美国和日本市场,至少会使美国FDA的注册变得更为容易。因此,尽管目前EDQM还没有对COS认证的申请人全部进行GMP检查,但中国的原料药生产厂家在提出COS认证申请的同时为欧盟GMP检查做充分的准备是值得的。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什么进行关联审评
GMP与Q7a的不同点: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药品的注册制度,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利于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造成人类社会资源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客观上有必要就药品注册问题进行国际性的共同协商,在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管理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ICH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其中,质量技术要求文件以Q开关,分别以1、2、3、4、5、6和7代表药品的稳定性、方法学、杂质、药典、生物技术产品质量、标准规格和GMP,再以a,b,c,d代表小项,Q7a(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指南)就代表GMP方面唯一的一项----药物活性成分(通常指原料药)的GMP。
总的来说,Q7a和中国GMP 的精神、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方面是一致的。但有许多方面确实有其特点性的不同:
1、 Q7a把GMP 提高到了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度,要求“每家制造商都应该建 立、实施由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积极参加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Q7a 2.11),但中国GMP没提高到这个高度。Q7a的这个要求和国际上ISO9000的发展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发展到本世纪,已经形成了以 ISO9000为代表的一整套成熟的体系。ISO9000适合于各行各业,医药行业也不例外。GMP是制药行业的管理/技术规范,它本来应该早些和 ISO9000同步进行,但是,历史还是安排了一段进程距离。目前在ICH 中GMP和ISO9000已经同步了,但在国内制药界二者还有距离。
2、虽然Q7a没有像中国GMP那样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但Q7a对质量管理部门所赋予的权力更权威更具体,明确规定企业所有的与质量有关的文件都要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Q7a 2.12),其中包括生产中所有的规格标准和主要的生产指导文件的批准、供应厂商的批准、生产中所有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批准、与GMP有关的任何变更方案和报告的批准、与GMP 有关的任何变更方案的批准(Q7a 13.12)等等。
3、中国GMP虽然涉及原料药的一些内容,但对于原料药的专门规范还未出台。因此,一些基本概念未作规定。而Q7a首先对原料药作了定义和分类。
3.1 “在世界范围内对原料药的法定定义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只要某种原料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中被分类为原料药,并被用于医药品或医药品的制造中,则这种原料的制造过程应该符合本掼的规定。”(Q7a 1.2)
3.2 Q7a把原料药按“生产类型”分为:(1)化学品(合成品);(2)从动物源得到的原料药;(3)从植物源得到的原料药;(4)从草药提取的原料药;(5)从粉碎或粉末状草药得到的原料药;(6)从生物技术发酵/细胞培养得到的原料药(Q7a 1.3)
4、 Q7a要求产品质量回顾。中国GMP只在第83条提出自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的收回的处理等项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尚未出现产品质量评审的概念和规定。Q7a除了有“同部审查(自检)”(Q7a 2.4)外,还提出了“产品质量评审”(Q7a 2.5)。在中国GMP对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要求中,也没有规定进行质量评审的工作,而Q7a在“质量部门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开展质量评审活动” (Q7a 2.22)。
自检的目的是检查实操与规范的一致性,而评审的目的是探讨规范与客观的适合性;自检是评审的基础之一,评审是自检基础上的更高级活动。
5、Q7a增加了“计算机控制系统”(Q7a 5.4)的10点要求,这是中国GMP没有要求的内容,因为这一要求对我国许多药厂尚不现实。
6、Q7a对文件化的要求更普遍、更严格,贯穿在整个规定中。
例如:a、连原料药的生产从何阶段开始也要求定义和文件化说明(Q7a 1.3);b、“应该指定授权发放中间体和原料药的人员。”(Q7a 2.14);c、“所有有关质量的活动都应该在执行时加以记录。”(Q7a 2.15);d、“任何偏离确定程序的情况都应该有文字记录并加以解释。对于关键性偏差应该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经过及其结果。”(Q7a 2.16)。e、“对于顾问的姓名、地址、资格和提供服务的类型都应该保留文字记录。“(Q7a 3.31)等等。
7、Q7a非常强调以数据说话,一切都要有充分理由,十分强调验证和审评。
除了在各大项中有这种要求外(甚至连培训效果也要求评估,这在中国GMP中不作要求),还有专门章节(Q7a 12)对验证加以详细规定:12.1验证方针(3项);12.2验证文件(4项);12.3确认(1项);12.4工艺验证文件文件(6项);12.5工艺验证程序(3项);12.6已验证系统的定期审核(1项);12.7清洗验证(7项);12.8分析方法验证(3项)。
有关验证工作一共有28项。而中国GMP“验证”一章只有4项。
8、Q7a具有一定灵活性,目的是使质量管理更切合实际,有利于/方便于生产。
例如:a、中国GMP规定“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堆积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第66条)。完全没有余地,无论大小更改都必须如此执行。但Q7a则认为“工序控制可以由有资格的生产部门的人员来实施。对于工艺的调节可以事先不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只要相关调节在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限度内。所有测试及结果都应该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加以记录。”(Q7a 8.33);b、中国GMP规定只有质量管理部门才有权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第75条)。但Q7a认为“质量部门可将发放中间体的职责和权力委派给生产部门,但不包括运往制造商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中间体。”(Q7a 6.73)
9、其他不同之处:a、Q7a对顾问人员作为单独一项提出,表示对其影响十分重视(Q7a 3.3);b、提醒在公用设施生产能力”在超出限度时应该采取相应措施。(Q7a 4.20);c、照明条件不但要在生产工位上得以保证,”应该向所有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便于清洗、维护及其他操作。“(Q7a 4.50);c、“在保存期限内,记录的原件或副本都应保留在记录所描述的活动发生的场所。”(Q7a 6.15);d、“为确保各批产品的一致性,对于每一种中间体和原料的主要生产工艺应该由同一人来制定,标注时间及签名,并由质量部门的另一个人独立进行检查、标注日期及签名。”(Q7a 6.40);e、“在一批原较药放行或分发之前,关键工序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应该由质量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非关键工序的生产和实验室记录可按照经质量部门批准的程序,由有资格的生产人员或其它部门进行审核。”(Q7a 6.71)等等。
1类化学原料药已在国内上市,可以仿制备案吗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药品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201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从2013年2月1日起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20类药品,400多个品种、7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5%,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0%。
特性介绍:
1、种类复杂性:具体品种,全世界大约有20000余种,我国中药制剂约5000多种,西药制剂约4000多种,由此可见,药品的种类复杂、品种繁多。
2、药品的医用专属性:药品不是一种独立的商品,它与医学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患者只有通过医生的检查诊断,并在医生与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防止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
3、药品质量的严格性: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亡,因此,其质量不得有半点马虎。我们必须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均一、稳定。
另外,药品的质量还有显著的特点是它不像其他商品一样,有质量等级之分的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等,都可以销售,而药品只有符合规定与不符合规定之分,只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能允许销售,否则不得销售。
用于药品注册审批的是
可以。根据查询中日医药信息网显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仿制国内已上市1类化学原料药,可以进行单独审评审批。已上市1类化学原料药是已在市场流通,并有临床使用经验和数据。
国产药品审批主要是通过上报后经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司、药品审评中心等重重审评后,经药品注册司确认后完成注册审批。注册审批流程如下:一是审请者填写并提交新药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二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原始资料审核及现场考察,同时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三是药品注册司形式审查;四是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同时药品审评委员会技术审评;五是药品注册司审核和发给新药补充申请批件,同时发给试生产转;六是局领导批准,药品注册司发给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和发给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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