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上市登记需要多长时间-原料药上市登记需要多长时间完成
1、如果DMF指某种化学品,则是:Dimethyformamide,DMF(二甲基甲酰胺)DIMETHYLFUMARATE富马酸二甲酯2、如果指文件,则是美国对药品的注册文件DMF(DrugMasterFile)根据美国的联邦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入美国须向美国FDA申请注册并递交有关文件,化学原料药按要求提交一份药物管理档案(DMF)。DMF是一份文件,是由生产商提供的某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资料,便于FDA对该厂产品有个全面了解,内容包括: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某一药物时所用的具体厂房设施和监控的资料,以确定药品的生产是通过GMP得到保证的。DMF文件共有五种类型:I型,生产地点和厂房设施、人员;II型,中间体、原料药和药品;III型,包装物料;IV型,辅料、着色剂、香料、香精及其它添加剂;V型,非临床数据资料和临床数据资料。国内原料药生产企业向FDA申报的DMF文件属于II型,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有:递交申请书、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企业的承诺声明、申请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描述、产品生产方法详述、产品质量控制与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稳定性实验、包装和标签、标准操作规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贮存与管理、文件管理、验证、批号管理制度、退货及处理。上报的DMF文件原件在FDA收到后经初审,如符合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FDA就会发通知函并颁发给一个DMF登记号。
什么是COS认证和EDMF注册
如果是简单的查询药品的上市数据可以在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和药品审评中心(CDE)查询了解上市药品数据,也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些资料,但是如果是查询上市受理情况和一致性评价情况(分析对手),临床备案情况(申报进度以及be难度)以及CDE原料药的备案情况,主要是使用各大综合数据库,如药智、药融云和戊戌等等,国内外上市情况主要是用来分析竞争对手,查询竞争对手数量,同时分析过审难度,简单的介绍一下,药监局还有数据库这些是怎么查询的?
药监局查询国内外上市药品情况
进入(NMPA)之后在导航栏选择“药品”下方的药品查询,选择想要了解的药品,还有就是在右上角又搜索栏也可以查询上市药品。
查询药品上市信息
在(CDE)查询上市药品信息和一致性评价,以及登记备案平台查询临床试验备案数据和be试验数据,总的来说能了解上市药品数据,但是不利于分析。
查询上市信息
药智查询国内外上市药品情况
可以直接在搜索框搜索,然后选择注册受理,还有临床数据,以及一致性评价数据等等,当然也可以单独的在各个数据库搜索数据,查询了解想要的数据。
能模糊/精准查询,热点查询,条件筛选等查询上市药品数据。
药智查询国内外上市情况
药渡查询国内外上市药品数据
直接在搜索框中搜索,然后选择注册受理,临床数据和一致性评价数据等等,还可以查询其它数据信息,也可以在各个数据库查询,了解想要了解的数据。
能模糊/精准查询,热点查询,条件筛选等查询上市药品数据。
药渡查询国内外上市情况
药融云查询国内外上市数据
可以通过直接搜索数据查询,也可以在各个数据库查询数据通过模糊/精准查询、热点查询,条件筛选,智能化查询等查询想要了解的数据。
查询国内外上市情况
药融云查询国内外上市情况
列如查询药品审评数据,可以通过药品名称、靶点、参考适应症、受理号、企业名称、CDE办理日期和状态开始日期7个维度,检索到药物的详细信息。药品名称搜索项,可以通过输入药品名称、中/英文活性成分,搜索你想要的药品,如果你勾选了“精确”复选框,搜索范围会进一步缩小,搜索结果更精准,靶点搜索项,支持全称和简化名称的检索,CDE承办日期搜索项,支持筛选指定日期内CDE承办受理的药品信息。
筛选项
还可以通过ATC编码、优先审评、重大专项、特殊审评、是否一致性评价、药品类型、受理号申请类型、申请类型、注册类型、办理状态、审评结论、审评序列和序号12个维度,对搜索结果进行条件筛选,还可以按受理号浏览,按品种浏览,按企业浏览数据。
浏览方式
点击受理号进入详情页面:包含基本信息、审评状况、审评时间轴、其他信息,关联信息等等。
详情页面
点击全局分析更直观的了解药品审评的详细数据。
可视化详情页面
查询上市数据,包含40多个主流国家270多万条上市药物数据,了解竞争对手数量,竞争对手布局。
查询上市数据
总体来说对于查询国内外上市药品数据主要是了解竞争对手数量,分析过审难度,在做立项调研的时候对于项目有各大概的认知,比如一些老药或者技术门槛过高的新药,这些注册受理情况,都是纳入决策分析的因素。
医药上市需要什么手续
COS
认证和
EDMF
注册的比较
EDMF
和
COS
证书都是原料药进入欧洲市场有效而必需的支持性材料,
二者都是用于证明
制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药质量的文件以便支持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产品在欧洲的上市申
请(
MAA
);它们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是评审方式上的不同。
EDMF
是由单个国家的机构评审的,是作为制剂上市许
可申请文件的一部分而与整个制剂的上市许可的申请文件一起进行评审的。针对不同的制
剂,不同的评审机构有不同的侧重,
因而会对文件有不同的要求,
提出不同的问题。无论原
料药物用于哪个制剂的生产,也无论该
EDMF
是否已进行过登记,都要进行重新评审,因
而对我们这些原料药的生产厂家来说是多次申请登记,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
COS
申请文件是由有关当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集中评审的,
评审结果将决定是否发给
COS
证书。
一个原料药一旦取得
COS
证书,就可以用于欧洲药典委员会的三十一个成员国内的所有制
剂生产厂家的制剂生产。
其次,针对的情况不同。
EDMF
与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药物的上市许可申请(
MAA
)
不可分离,必须由使用该原料药的欧洲终端用户申请;而
COS
证书则是直接将证书颁发给
原料药的生产厂家,
因此可由原料药生产厂家独立申请
,
并不需要现成的中间商和终端用户,
因而生产厂家在申请过程中更加主动。
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
EDMF
程序适用于所有的原料药品,只要是原料药,无论是
否已收载入欧洲药典,
都可以通过
EDMF
文件的方式进入欧洲市场,
而
COS
证书只能处理
欧洲药典已收载的物质,
当然不仅是原料药,
也包括生产制剂所用的辅料,
我国的药用辅料
也可以申请
COS
证书。
第四,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同。比如
EDMF
文件必须包括药物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而
COS
证书的申请文件并不强求这些资料。
第五,申请的结果不同。申请
COS
证书的结果是直接颁发给原料药的生产厂家一个证
书,
只要将这个证书的复印件提供给欧洲方面的中间商或终端用户,
对方就可以购买我们的
原料药,而
EDMF
文件登记的结果是只告诉制剂生产厂家一个
EDMF
文件的登记号,欧洲
评审机构不会将这个登记号告诉原料药的生产厂家,
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只能从负责申请登记
的欧洲药品制剂的生产厂家那儿查询这个登记号。
CoS
(
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指的是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目的是考察欧洲药典是否能
够有效地控制进口药品的质量,
这是中国的原料药合法地被欧盟的最终用户使用的另一种注
册方式。
这种注册途径的优点是不依赖于最终用户,
可以由原料药生产厂商独立地提出申请。
中国的原料药生产厂商可以向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
EDQM
)提交产品的
CoS
认证文
件(
CoS
Dossier
),申请
CoS
证书,同时生产厂商必须要承诺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
遵循
GMP
标准,
在文件审查和可能的现场考察通过之后,
EDQM
会向原料药品的生产厂商
颁发
CoS
证书。
如果作为最终用户的欧盟成员国制剂生产企业准备采用中国生产的原料时,
只要在注册文件或变更文件中附上该产品的
CoS
证书复印件即可非常容易地获得批准。
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证书(
CEP
)不仅被所有欧盟成员国所承认,而且被很多承认欧
洲药典地位的国家所认可,如很多欧盟以外的欧洲国家、澳大利亚和中国。
CEP
证书能够
替代
EDMF
文件用于药品上市申请和原料药来源的变更申请。
要求
随着美国、
欧盟和日本三方在药品注册程序和法规上的相互协调,
欧盟在进口的原料药
注册中逐步接近美国
FDA
的偏重现场
GMP
检查的办法,
今后有可能对每一家提出
COS
认
证的生产厂家进行现场的
GMP
检查。
自
1999
年开始,原料药生产企业在申请
COS
认证的技术文件后面必须要附加两封承
诺信,
一封信承诺说产品是按照
GMP
规范进行生产的,
另一封信要承诺同意欧盟的相关审
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如果欧盟
EDQM
的
GMP
审查越来越频繁,甚至最终变成为一种必
要的审查手段,
生产厂家就应当对此做出充分的准备,以使自身的
GMP
管理状况能够适应
欧盟的检查。
欧盟的
GMP
检查与国内的
GMP
认证有以下差别:首先,欧盟的
GMP
检查依据的
IC
H
Q7A
的指导纲要,厂家要参照此指导进行自身检查;其次,所有的质量管理文件、操作
规范(
SOP
)和各种生产管理表格、标牌、标签和生产记录都应当具备中英文对照,能够
让国外的审查官员看懂;其三,要对员工进行
GMP
的全员培训,了解并适应国外检查的特
点。
COS
认证过程对企业是有积极意义的,会使企业的
GMP
管理达到国际水平,而且随
着美、欧、日三方协调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欧盟的
GMP
检查和
COS
认证最终有可能直接
进入美国和日本市场,
至少会使美国
FDA
的注册变得更为容易。
因此,
尽管目前
EDQM
还
没有对
COS
认证的申请人全部进行
GMP
检查,但中国的原料药生产厂家在提出
COS
认
证申请的同时为欧盟
GMP
检查做充分的准备是值得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细节解读
按照2002年12月11日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这意味着在药品委托生产中如果出现此条规定情况之外的委托方均被视作违规生产。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方案除原来规定的情形外,未来被允许的委托方还可能是下列情形: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化合物专利期或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的制药厂商;持有以下药品《新药证书》的非药品生产企业、且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这些药品包括: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深入探索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管理模式,研究适度扩大药品委托生产范围的可行性,完善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促进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边振甲告诉记者,加强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保证药品生产质量,仍是2006年安监司的重点工作之一。
不过,该方案中将产品质量对生产过程要求较高的血液制品、疫苗制品、中药注射剂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即使适度扩大委托加工范围,这些药品仍可能不被允许委托生产。
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申报资料和受理、审批程序等问题仍有待会后进一步讨论。
一些地方安监主管人员表示,此方案从第一印象上已基本能满足企业的期望,较大幅度地扩大了药品委托加工范围。
仅仅是来料加工还不够
在此之前,为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SFDA在2005年底制定出台了《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委托方应是持有该加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制药厂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受托方应是持有与该加工药品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在签署加工合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接受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备案表》和《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企业方可生产,所加工药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规定》还指出,加工药品所需来自境外的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料和包装材料等物料,无需办理进口注册和进口备案手续,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使用或者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药品。
然而企业并未从《规定》中得到满足。来自企业的意见认为,国内企业所接的国外委托加工订单,其实只是来料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必须返回委托方,不能在国内销售。这种来料加工还不是国际意义上的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作为全球盛行的生产方式,与中国现在的来料加工最大的区别是,加工后的产品可以在受委托的企业所在国进行销售,也可以出口到其他国家。跨国公司如今都喜欢通过委托加工来降低生产成本或扩大生产规模,而国际上许多规模不大的制药企业也是靠大公司的委托加工生存。在企业看来,放开国外药品委托生产的限制,不失为解决我国药品产能闲置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求助 原料药申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的核心内容是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脱离,允许试点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的批准文号,并且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MAH出台之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统一捆绑的管理模式,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来申请药品注册,取得最终的药品批准文号。
背景 国内背景 MAH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也有相似的制度:委托生产制度和技术转让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生产制度并不是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唯一准入制度下面的一个产物,根据现在的委托生产的规定,只能委托生产企业有这个批准文号的企业来委外,也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生产企业,而且本身的批准文号是不随委托进行变更的。可以说,委托生产本身只是在持有企业拥有技术改造等不具备生产条件下的暂时性的安排。 技术转让制度是以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基础,药品技术转让的适用情形分为三种:1、部分新药、制剂和原料进行转让;2、进口注册转国产;3、包括一些兼并重组和共同控制体系下的转让,以及整体搬迁或者兼并后搬迁,乃至放弃自己的全部剂型。 国际背景 MAH在国际社会其实早已通行,主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欧盟采取的上市管理分离制度,由MAH和PLH两个单独来作为申请,MAH也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生产企业只是申报当中 的一个部分,而且在接到申报以后,主管部门单独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GMP不同情况的审查和认证。 美国与欧盟相似,任何有条件的主体都可以向FDA进行申报,生产者的单独规定是并不限制MAH来同时担任药品生产商。药品上市许可的审批过程当中,FDA也是单独对生产商进行审查,并且确定产品设施抽样等等方面的要求。 2005年后,日本也采取了上市和生产分离的上市许可制度,但它的特点是自己创新性创立了上市许可人执照的制度,也就是说他有一个MAH的准入前提,只有拿到首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以后,之后才能进行药品的上市申请。同时它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首先MAH必须有一些主要管理职责的岗位的设置,包括销售管理主观、质量保证主观、上市安全控制主观,三个有一定资质的全职管理职能人员。 MAH制度优势 一、调动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研究的积极性 MAH制度出台后,科学家研发药品的产权将用于归属于持有人,这也将吸引更多的科研人员投入到新药研发的队伍中,提高我国医药研发实力,改变以往仿制药"仿而不强"的尴尬局面。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目前,我国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多、小、散,这跟药品审批制度有很大关系。由于不舍得把自己的品种转手给别的厂家,同时又希望自己品种能够上市,很多药企往往会选择为了一个品种要建一个厂。MAH制度出台后,药企就可以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来生产,从而专注于各自擅长的专业分工。 三、有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一些药害事件中,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甚至研发机构的责任都很难界定,从而出现互相牵扯、互相制约,受害者迟迟得不到公正的解决。MAH制度出台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就是该产品的责任主体,这个产品的任何问题,全部链条环节都由其负责。 四、有利于规避研发过程中的风险 药品研发存在着很多风险,甚至很多新药都已经上了三期临床,才被证明没有确切的疗效,这对药企和投资人而言,都是很沉重。因为,在目前注册管理办法下,前期投入需要:在报生产之前,整个研发在申请生产的时候要具备相应的药品生产条件,整个车间、设备都要安装到位,同时,也需要硬件的投入,包括软件、人员、设备的匹配等等。一旦在品种上市之前出现任何风吹草动,投资就要打水漂,这些设备也会因为没有及时投入生产而被轮空,等到下一轮药品审查的时候,设备极有可能已经需要更新换代,重新购置了。 五、有利于保障用药者的安全 在下发的方案里名曲规定,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患者只要出现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可以向生产企业或者持有人或者经营企业,向任何一方进行索赔、头数,最后由他们三方进行这个产品质量到底归属在哪一方,在持有人制度里面对用药者的合法权益是最大化的保障。 MAH试行细则解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试行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10个省(市),其中就按照整体部署方面,实际出台的是北京和上海,制度相对完善。 关键岗位 试点方案同时是有研发机构以及研发人员个人可以进行申请,但考虑到要和个人的匹配,征求意见稿当中本身提到的一些关键的人员设置,比如质量主管人 员、安全放行人等关键性岗位在试点方案最终稿当中都没有体现。 申请条件 北京要求有户籍居住证,但是上海只对工作地址要求。联合申请方面,北京要求如果有多个个人进行申请,一定要推举一个人作为持有人登记,有推举代表的规定。但是上海对这块目前没有明文的规定。 特殊药品 北京规定,特殊药品方制剂必须是本市企业进行生产,受托方不能是北京以外的地区。上海则要求对于无菌用品,反向制剂要求必须在上海市进行委托的。 义务责任 北京要求持有人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有新增药品质量提升责任,以及细化之后的上市以后的评价责任和召回这两个。上海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相关因素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后续生产和销售进行对接,并且有一些非常详尽的要求,对于所有的制度建立的具体要求。 受托生产企业责任方面,北京增加了受托企业检验记录和存档备份的义务,也是规定了如果没有经过持有人同意是不能进行擅自处置和销售。监督管理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严格的上市前审查。 常见问题 1、持有人能不能两家、三家共同持有,持有人能不能委托多家企业生产, 答:目前为了明确责任主体,持有人只能是一个,就一个品种只能是一个持有人。目前我们国家的委托生产办法也没有限定委托生产只能委托一家,就可以委托多家。 2、要明确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是否可以共同持有文号, 答:批准文号只能是一个人。 3、试点工作的审批主体是总局还是省局, 答:目前是总局受理,国家局审批。 4、原来已经申报的临床原料药和制剂的品种现在要单独提交一个原料药,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补充申请,是否可以受理,两个剂型里面单独申请作为一个原料的上市持有人行不行, 答:是可以的。政策非常灵活。 5、是否允许已上市品种符合条件的"隐形持有人"变更为合法持有人, 答:这是国家非常不主张的,所谓的隐形持有人,你合法持有人就要按照现有的品种和规定的范围来按程序走。 6、生产和包装工序是否可以分别委托, 答:我们目前是不允许的。当然我们也提出来,其实我们很多的进口分包装,在很多进口药里面生产和包装工序都是分开的,对于我们上市许可人是不允许的。 7、国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持"中国绿卡"的外籍科研人员能否成为申请人, 答:持有绿卡的是不行的,但是设立的外资机构是可以的。植物提取物,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是一个行业的吗,属于什么行业?
[这个贴子最后由Jenny在 2005/07/05 09:49am 第 1 次编辑]申报资料项目:1-4、7-16,申报程序: 1:先到省安监处将该品种添加进《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需准备的资料如下: (1)填写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到省局网站上下载) (2)相关证明性文件: 包括: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3、有关生产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高、中、初级人员比例表。 5、企业、仓储、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6、生产工艺、空气净化系统、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7、有关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品种的注册报批情况及依据。 8、有关品种的工艺流程图。 9、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 10、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1、新增范围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准备好以上资料,报到政务中心省局安监处(如《许可证》不变更,省局不受理该品种的注册申请,《许可证》30个工作日可变更下来,需准备好现场考核) 2: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完毕后,将申报资料报注册处。
植物提取物、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这三个词是产品分类用的词,不属于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分类用词。
划分行业类别是在工商登记时,工商局根据企业自己的申报,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种类和从事的服务内容进行划分的。划分行业类别有一个表格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可以看看。另外证监会也有一个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类别划分的表格。
生产植物提取物的厂家,可以划分在生物制药行业也可以划分在医药行业也可以划分在食品添加剂行业。
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可以划分在医药行业也可以划分在化工行业。
医药中间体生产厂家,可以划分在医药行业也可以划分在化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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